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經過這么多年的普法宣傳,酒后不駕駛機動車的法律知識已經被大家熟知了,那么今天要跟大家普及一個“冷知識”:不止酒后駕駛機動車算酒駕,酒后駕駛電動車一樣算酒駕!!!
12月24日晚,項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隊南環中隊民警按照部署,在工業路開展查處酒駕行動。
晚8時30分許,正當民警對機動車司機進行排查時,一輛開著燈光的電動車從北頭駛來,老遠就能看到車把晃動厲害,燈光忽左忽右,騎車人疑似喝酒。而這輛電動車行駛到民警面前時,騎著的男子霍某還險些摔倒,民警上前攙扶的過程中,聞到一股刺鼻的酒味。
面對民警詢問,男子霍某承認自己剛剛和朋友吃飯喝酒了,并說:“就怕查酒駕所以沒開車,專門騎的電動車。”言外之意,他以為酒后騎電動車不算違法。這時,民警明確告知其酒后騎電動車也是違法行為,對其進行口頭教育,并未作出處罰,希望男子聽從勸告,在原地歇一會兒,等待家人前來將其接走。
但是,霍某非但不聽民警勸告并且執意要騎車離開。因擔心其在路上不安全,民警果斷將霍某攔下,對其進行酒精測試。經查,霍某酒精含量達到83/100ml。
看著霍某滿不在乎的樣子,為了讓其正視酒駕危害,依照法律法規,民警對霍某開出了一張50元的罰單,并要求他原地等待家人來接。
酒后騎電動車也不行?!圍觀人群中不禁發出唏噓聲。有人認為酒后騎電動車不算酒駕,不應查處;而也有人認為酒后騎電動車不安全,應該給予處罰教育。
當晚查處這起酒駕行為的交警張焱張警官是這么介紹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三款規定,不得醉酒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所以對霍某作出了上述處罰。
張焱還介紹說,在本案中霍某本人雖有機動車駕駛證,但其醉酒駕駛的是電動車而不是機動車,故只對其醉酒駕駛電動車的行為作出處罰,不對其駕駛證進行記分。
而在聽完民警解釋后,男子霍某心服口服地接受了罰單,并表示吸取教訓,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今后喝酒不開車、不騎電動車。
法律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不得醉酒駕駛;
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周歲,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醉酒駕馭;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五十一條 第二項: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二)醉酒駕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