謠!啦!
辟 ! 謠 ! 啦!
2017年11月12日,
一則“廣西電動車行業協會”的《通知》
在朋友圈傳流傳。
通知稱“從11月13日起,
電動自行車上牌入戶
取消腳踏鏈條查驗項目。”
這是真的嗎?
對此,南寧車管所相關人員表示,從未接過任何通知,要求在電動自行車登記時,改變現有查驗標準,取消腳踏鏈條等查驗項目。
看不懂?
沒關系,
小編給你舉個例子~
▲《廣西目錄》中含有腳踏鏈條的車型,如比德文TDT1265Z
▲《廣西目錄》中不含有腳踏鏈條的車型,如BGB TDR209Z
所以,
電動自行車安不安裝腳踏和鏈條,
車管所查不查驗腳踏和鏈條,
請看《廣西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
第五條 禁止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輪椅車。禁止銷售未取得生產許可證生產的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輪椅車。
禁止改變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輪椅車的結構、構造和主要技術參數。禁止加裝其他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裝置。
第六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根據國家標準編制準予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輪椅車目錄,向社會公布,并適時予以更新,引導銷售者和購買者銷售、購買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輪椅車。
第七條 電動自行車和機動輪椅車應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核發號牌、行駛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