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為什么不考慮超標電動車?
討論的車型中,之所以不包括那種超標的電動自動車,是因為在很多地方,對發生事故后的超標電動車幾乎都要進行車輛屬性鑒定,最終將其鑒定為機動車,從而按機動車對待,按機動車定責。2016年汕頭市、內蒙古扎魯特旗人民法院(2017)內刑0526刑初第107號等,就對醉駕超標電動車的駕駛人,按危險駕駛罪追究了刑事責任。這種做法,雖然個人認為并不合理,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卻是事實。說明在當前情況下,對于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的駕駛人來講,醉酒或者發生了交通事故時,絕大多數都會被按機動車對待,希望大家注意。
二是,對現實生活中一些涉及非機動車的工具的有關問題。
大家都知道,要構成交通事故,必須有車輛,而這個車輛就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中,對這兩種車都有具體含義界定。
(一)超標電動自行車,目前屬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模糊車型,稍微扯遠一點,如果不想被按機動車對待,需要大家注意這個文件,公交管〔2019〕184號《關于加強電動自行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它是《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實施后,對超標車容忍處置的規范性文件,在某些情況下或許有用。該文件在2.1設置過渡期中規定:對在用不符合新舊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設置過渡期,原則上不超過3年,發放臨時號牌。未按規定領取臨時號牌以及過渡期滿后仍上路通行的,要嚴格依法查處。
(二)并不是所有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都要掛牌登記?!兜缆方煌ò踩ā返?8條第2款規定,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很多車如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架子車、人力觀光黃包車等,是社會大眾普遍認可的非機動車,不需要到車管所進行登記。如,陜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18條規定,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要登記。
(三)并非所有帶輪子的明顯不屬于機動車的工具,就是非機動車,現實生活中的電動平衡車、滑板車、輪滑鞋等,只能算做是滑行工具,不屬于非機動車,在事故中按行人對待,不能按非機動車對待。
(四)《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節非機動車通行規定中,提到的非機動車類型主要有: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人力車、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和畜力車。
(五)并不是所有使用燃油系統的車輛都是機動車,還有一種叫做燃油助力車的非機動車,主要規定在GB17284-1998《汽油機助力自行車標準》,兩個車輪,能實現腳踏、機動兩種功能,整車不大于40公斤,汽缸不大于30毫升,最高車速不大于20公里。
三是,討論推著電動自行車過馬路,是行人還是非機動車駕駛人的意義?
(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對于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注意義務要求不一樣,承擔的賠償責任不一樣。這也就是說,在都有過錯的交通事故中,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大于非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賠償責任大于行人。
(二)在一方是機動車的事故中,非機動車駕駛人推行車輛過馬路,無論是按非機動車,還是按行人對待,都可以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處置。
(三)如果非機動車駕駛人推行車輛過馬路,如果被認定為行人的話,那么,推行中的非機動車與其他行人之間發生的事故,就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講的交通事故,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交警無權處理。
四是,并不是所有的非機動車過馬路,都要下車推行!
畜力車、人力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無論轉彎還是直行,都不需要下車推行。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只是在橫過機動車道的特定情況下才下車推行,轉彎時不需要推行。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8條規定,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0條規定,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的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的,在確認安全后直行通過。對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這三類車,其橫過機動車道的理解,個人認為,路段這個詞非常的關鍵,漢語釋義是指,道路的一段。主要針對的是,橫過不在交叉路口的機動車道,以及機動車比較多一次可能不容易通過的路段。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72條第四項規定,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車輪椅車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
(四)從前面的法條來看,通過交叉路口時,對于只需要直行的,直行方向信號燈允許時,可以直接騎行通過。需要轉彎的非機動車(含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來講,不需要下車推行,按信號燈或讓行規則,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靠交叉路口中心點右側,弧線騎行或駕駛通過。轉彎時,如果因通行條件不允許直接轉彎通過時,最好、最安全的選擇是推行并走人行橫道。
(五)法律不強人所難。對于推行,只有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才要求,而且要求直行通過時,其他非機動車沒有要求。
五是,文章小結:
對于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通行的方式,一般分為兩種:推行(拉行)和騎行?!兜缆方煌ò踩▽嵤l例》規定,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橫過機動車道時候,應當下車推行。需要強調的是,對于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朋友們來講,安全是第一,這里既包括自己對他人的安全,也包括他人對自己的安全。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道路上推行,和騎行一樣,屬于法律認可的非機動車通行方式,也是它們在道路上通行時的一種“駕駛”方式。在交通管理中,雖然將推行非機動車習慣上視為行人,但是不能改變其非機動車通行的本質屬性。
所以,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推行過程中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應當認定為道路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