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珠海車主史今向珠海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于《珠海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條款的合法性審查申請。
今年1月份,史今的朋友楊先生在騎摩托途經斗門時,證件齊全情況下,因非本地牌照,被交警扣車。
隨后,楊先生聯合史今起訴當地交警部門,但一審敗訴。法院判決的依據,正是來自《條例》中的第75條規定: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經濟特區外號牌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有動力裝置的人力三輪車和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的,可以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的罰款。
史今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機動車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而《條例》的第75條規定,自行增加“扣留車輛”這一行政強制措施,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一條相違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最新修訂發布日期為2011年6月30日。并先于《條例》(2011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最后一次的修訂出臺。
據了解,目前珠海市人大已經接受了史今的申請。
今年1月份,史今的朋友楊先生在騎摩托途經斗門時,證件齊全情況下,因非本地牌照,被交警扣車。
隨后,楊先生聯合史今起訴當地交警部門,但一審敗訴。法院判決的依據,正是來自《條例》中的第75條規定:駕駛無號牌摩托車、經濟特區外號牌的摩托車、電動自行車以及其他有動力裝置的人力三輪車和自行車在道路上行駛的,可以扣留車輛,處二千元的罰款。
史今的合法性審查申請中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機動車違反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而《條例》的第75條規定,自行增加“扣留車輛”這一行政強制措施,明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一條相違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一條規定,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最新修訂發布日期為2011年6月30日。并先于《條例》(2011年7月26日珠海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修訂)最后一次的修訂出臺。
據了解,目前珠海市人大已經接受了史今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