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村立交附近一家賣電動車的店鋪。
一審稿
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電動自行車,本市禁止摩托車行駛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摩托車。
二審稿
在本市禁止電動自行車、摩托車行駛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電動自行車、摩托車。
有修改的
1.電動車禁行放寬限制?非也!
早在2014年廣州市便醞釀出臺針對“五類車”的規范措施。此前的思路是針對非機動車(如電動車、人力車、電動平衡車)、摩托車和殘疾人輪椅車,擬出臺“五禁”措施(禁售、禁行、禁油、禁停以及禁營運)。
記者注意到,今年3月份的一審稿中規定,廣州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而二審稿則表述為:在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區域內,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
這是否意味著電動自行車放寬了限制?對此,廣州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魏強解釋,二審稿做這樣的修改是要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銜接,確保立法符合法定程序。根據省的條例規定,地方政府禁行和限行非機動車需要報省政府批準,地方政府無權自行決定。為此,二審稿做了文字的變動。
那么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廣州禁止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區域是哪里?魏強說,據2006年省政府的批準,早已明確廣州全市行政區域內禁行電動自行車。由此,一審、二審稿執行范圍實質是一致的,并沒有“放寬”。
2.實體店才禁售電動車?改了!
在此前的一審稿里對“禁售”有如下規定:行政區域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電動自行車,本市禁止摩托車行駛范圍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摩托車。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以及白云區、黃埔區行政街轄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實體經營店鋪銷售人力三輪車。
對此,有委員觀點指出,只禁止實體店銷售的依據何在?網店、電商是不是可以照樣銷售?記者發現,此次進入二審的修改建議稿作出修改,不再只限實體店禁售,具體表述為:“在本市禁止電動自行車、摩托車行駛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電動自行車、摩托車。”換言之,電動自行車的禁售不僅僅局限于實體店,凡是禁行區域,也就是全市行政區域各個銷售渠道都要禁。
新增加的
3.非法營運可能影響積分入戶
值得一提的是,二審稿還新增規定,“從事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以及非法生產、銷售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利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從事經營性客貨運等違法行為的行為人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個人信用檔案。前款規定的行為人為非本市戶籍人員的,其身份信息和相關處罰信息應當送交市來穗人員服務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本市來穗人員積分管理制度中積分扣減的審核內容。”
這意味著,非本市戶籍人員非法營運或與其積分入戶掛鉤。
4.殘疾人車輛擬推統一車型制
有意見認為,市財政應當加大對殘疾人的幫扶力度以體現對殘疾人的特殊關愛,建議在法規中規定廣州市實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買、置換、更新補貼制度,同時為進一步規范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建議推行統一車型制度。
記者發現,此次提交二審的修改建議稿中增加相應規定:“市人民政府建立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購買、置換、更新補貼制度,推行統一車型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5.自行車不按規定停放可清理
目前網約自行車如“摩拜單車”、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這些新生事物很紅火,但如何規范也是當前社會關注的焦點。
記者發現,二審稿里新增加規定,“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以及允許上道路行駛區域內的人力三輪車未停放在非機動車停放點,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且駕駛人不在現場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對現場予以清理。”
6.電動平衡車違規上路也要罰
除了傳統的電動車和摩托車外,目前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及有動力裝置的滑行車上路并不鮮見。二審稿中規定:“駕駛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以及其他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五十元罰款;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電動獨輪車、電動平衡車或者其他滑行工具。當事人在三十日內前來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發還。”
沒變化的
7.郵政快遞可使用,送水送氣未明確
在一審時,規定“郵政(含報刊投遞)、快遞等行業可以使用符合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國家標準的電動三輪車在規定區域內從事社區配送服務。”
有意見提出,這一規定過于籠統,未能充分考慮現實情況中的其他特殊行業的實際需求,既然郵政快遞行業可以,其他送水、送氣、送餐等行業是否也可以?記者發現,本次提交二審的草案稿中較之前沒有變化,對送水、送氣、送餐等行業用車能否“網開一面”,草案稿中未予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