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摩旅車友在瓜州高速收費站的一條小視頻在網絡上盛傳,相信關心摩托車動態的車友們看過之余一定會大贊這位交警。但在國內,摩托車作為“邊緣化”產物時常會受到來自各個層面的制約。在社會背景下,政府出臺的這些相關政策并非毫無道理,而且秉承與時俱進的方針,一些城市已經率先突破禁錮,讓摩友們看到了解除“禁限摩”的希望。
第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摩托車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志或者標記的規定。
第十四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上行駛。
設計時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二條車道上行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設計時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三條車道上行駛。
但是,我們生活在法治社會,國家出臺的所有法律和規定,我們都是有義務維護和執行的,當然維護自身利益也是同樣的道理,因此在怨天尤人之前,我們有必要先去補充一下“能量”。下面先來了解一下根據道路安全最高職權的《交通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如何定義的:
第八條貨運機動車除駕駛室和車廂經核準設有的固定座位外,其他任何部位不準載人。二輪摩托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不準載人。第十一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駛時,最低時速不得低于五十公里。最高時速,小型客車不得高于一百一十公里;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摩托車不得高于九十公里。但遇有限速交通標志或者限速路面標記所示時速與上述規定不一致時,應當遵守標志或者標記的規定。
第十四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通行時,應當在行車道上行駛。
設計時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二條車道上行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設計時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三條車道上行駛。
有四條以上車道的,設計時速高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二、第三條車道上行駛;大型客車、貨運汽車和設計時速低于一百三十公里的小型客車在第三、第四條車道上或者向右順延的車道上行駛。摩托車的在最右側車道上行駛。
大多數摩友應該都了解過以上條例,但針對“摩托車能否上高速”這個話題已經延綿不斷很多年,至于為什么永遠都有人在說,卻永遠說不完,這就要涉及到一個概念——上位法和下位法。《立法法》第78至80條確立了“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法律適用規則。“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又稱之為“高一級的法優于低一級的法”,是確立不同位階法律規范之間的法律適用規則。
但中國地大物博,無論是人們的生活習性還是生活水平都存在較大差異,為了便于管理,最高職權是要適度下放給地方的。舉個例子,我生活在北京,我最了解的一定是北京當地的政策,而不是其他非居住地的政策,同理也就導致了像我們常會看到車友摩旅到異地而發生的一些相互爭執等狀況。
其實,無論是交警還是摩友,相互間本身并沒有矛盾,只是出發點不同,相應的政策也是為了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也都是說得通的。歸根結底,提升道路參與者的整體素質才是當務之急,才能構建真正和諧的騎行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