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以前真是不可想象的判決!
3月24日,鎮江丹徒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因不小心駕駛受重傷的賠償案件,最終涉案的某高速公路公司,賠償重傷成植物人者106萬元。
事情經過:鎮江的一位摩托車駕駛者在一個下雨的傍晚,騎摩托車沿國道下班回家,途中右轉彎時不小心壓到路面一石塊,當即摔倒昏迷。隨即,摩托車駕駛者被送往醫院救治,后因頭部受傷過重不幸成為植物人。此后,摩托車駕駛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先后兩次向鎮江丹徒法院起訴某公路管理處與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5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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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涉案的公路管理處與高速公路公司簽訂協議,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擔涉案路段的經營、養護義務,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和范圍內,高速公路公司成為“道路管理者”。據此,公路管理處雖承擔公路的管理養護職責,但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并非事實上的“道路管理者”,不承擔管理、養護職責。
高速公路公司經營管理的路段存在障礙物,必然對車輛的通行安全造成不利影響,不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規定的“保護收費公路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鐘坪在該路段因障礙物摔倒受傷,所以高速公路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摩托車駕駛者下班駕駛摩托車車速較快,加之事發時雨天路滑、燈光照明等狀況,影響摩托車駕駛者對路面障礙物的判斷和避讓,也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之一。
最后,法院根據事故發生經過、原被告過程程度,酌情認定由高速公路公司承擔主要責任,摩托車駕駛者承擔次要責任,判定某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賠償鐘坪106萬元。
判決后,該公司主動與摩托車駕駛者的家人聯系,對其進行探望慰問并積極履行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