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相關規定,經審核,現將2015年度第二批符合國家標準和我市地方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動力機械、發動機的生產企業、產品及其污染物控制裝置予以公告。
按照環境保護部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氣車和發動機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國Ⅴ標準,原有北京環保合格車型目錄中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車型和發動機同時廢止。
本市自2015年1月1日起,非道路移動機械和發動機實施北京市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原有北京市環保合格目錄中不符合上述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發動機同時廢止。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銷售、注冊登記的點燃式輕型汽車必須滿足《國五標準》要求,且具備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實際監測頻率(IUPR)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監測氮氧化物等兩項排放監測功能。同時停止銷售和注冊(含轉京、拍賣、贈予等車輛)不具備第五階段標準中兩項排放監測功能的輕型汽油車。
凡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以購車正式發票的開票日期或機動車注冊登記證書的最后一個轉移登記日期為準)購買和轉京的符合第五階段排放標準但不具備兩項排放監測功能的輕型汽油車(最大總質量3.5噸以下),可繼續辦理環保手續。
自2015年1月1日起,原發布在北京環保車型目錄中的“達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相當于歐五標準,且不帶IUPR和監控氮氧化物判斷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目錄無效,且不再受理汽車企業申報不具備兩項排放監測功能的第五階段標準輕型汽油車型,并停止發布該車型環保目錄。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5年度第二批達國Ⅴ(帶IUPR)排放標準的輕型汽油車.doc
2.2015年度第二批達國Ⅴ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帶OBD).doc
3.2015年度第二批達國Ⅳ排放標準的重型汽油車(帶OBD).doc
4.2015年度第二批達國Ⅳ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帶OBD).doc
5.2015年度第二批達國Ⅲ排放標準的摩托車.doc
6.2015年度第二批電動車.doc
7.2015年度第二批達北京市第四階段排放標準非道路機械用柴油發動機.doc
8.更改補充以前發布批次車型目錄.doc
按照環境保護部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重型燃氣車和發動機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國Ⅴ標準,原有北京環保合格車型目錄中不符合上述標準的車型和發動機同時廢止。
本市自2015年1月1日起,非道路移動機械和發動機實施北京市第四階段排放標準,原有北京市環保合格目錄中不符合上述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和發動機同時廢止。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銷售、注冊登記的點燃式輕型汽車必須滿足《國五標準》要求,且具備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實際監測頻率(IUPR)和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監測氮氧化物等兩項排放監測功能。同時停止銷售和注冊(含轉京、拍賣、贈予等車輛)不具備第五階段標準中兩項排放監測功能的輕型汽油車。
凡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以購車正式發票的開票日期或機動車注冊登記證書的最后一個轉移登記日期為準)購買和轉京的符合第五階段排放標準但不具備兩項排放監測功能的輕型汽油車(最大總質量3.5噸以下),可繼續辦理環保手續。
自2015年1月1日起,原發布在北京環保車型目錄中的“達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相當于歐五標準,且不帶IUPR和監控氮氧化物判斷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目錄無效,且不再受理汽車企業申報不具備兩項排放監測功能的第五階段標準輕型汽油車型,并停止發布該車型環保目錄。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5年度第二批達國Ⅴ(帶IUPR)排放標準的輕型汽油車.doc
2.2015年度第二批達國Ⅴ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帶OBD).doc
3.2015年度第二批達國Ⅳ排放標準的重型汽油車(帶OBD).doc
4.2015年度第二批達國Ⅳ排放標準的重型柴油車(帶OBD).doc
5.2015年度第二批達國Ⅲ排放標準的摩托車.doc
6.2015年度第二批電動車.doc
7.2015年度第二批達北京市第四階段排放標準非道路機械用柴油發動機.doc
8.更改補充以前發布批次車型目錄.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