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時等一等。”這本來是很多人都爛熟于心的兒歌,到了現實生活中,卻更多是“紅燈停,綠燈行,黃燈亮了,闖就行”。4月6日,因闖黃燈被罰款,而將交警部門告上法院的全國第一例“闖黃燈”行政訴訟案,終審一錘定音,原告“闖黃燈”系違法。
這起案件一經報道,引發了車主的高度關注,原來“黃燈”也不是好惹,這不僅是否涉及違法交通規則問題,更是為了自身安全。
首例“闖黃燈”被判敗訴
前不久,浙江車主舒江榮在闖黃燈吃罰單后,以“處罰無法律依據”為由,將當地交警部門告上了法院。4月6日,這起備受關注的首例“闖黃燈”案作出終審判決,判原告敗訴,闖黃燈系違法。
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黃燈亮時,已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原告車主認為,法律并無明文規定,“黃燈亮時,未越過停車線的車輛禁止繼續通行”,因此,交警部門的處罰決定并無法律依據。
對此,當地法院則認為,出于安全駕駛目的,對該條文的理解應當基于“謹慎規范”之理念,即黃燈亮時,只有已經越過停車線的車輛可以繼續通行,除此之外,車輛不得繼續通行。若認為“黃燈亮時,沒有禁止未越線車輛繼續通行,因此所有車輛均可繼續通行”,不僅違反該條文語義及體系上的內在邏輯,使得黃燈與綠燈指示意義雷同,更違背《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安全駕駛的立法目的。因此,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體系下,闖黃燈系違法行為。
網友認為,本次判決為廣大機動車駕駛員給出了一個明確而堅定的答案,即開車在道路上行駛除了禁止闖紅燈外,也不得闖黃燈。